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裕彥 送達代收人 溫永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三江 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玆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