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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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
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被告訴請原告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命在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
訴字第1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判決影本,暨本庭99年7月29日公務電
話紀錄表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並定期行言
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