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 林修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改後」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董事長,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經該法人董事會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85年1月16日中院全登字第3101號公告影本各1件、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捐助章程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經其董監事聯席會議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決議修改,有該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內容,係增修「董事長任期」(第十一條)及「常務監事」之『任期(第十三條)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係增加董事、常務董事得否連選連任及連選連任次數之限制,避免由相同人士長期操持擔任,對法人權利行使及財產管理、保全,符合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最佳利益及自律功能,俾使系爭章程所定管理方法更為完備,以利其組織趨向健全,均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其目的在於維持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捐助目的,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與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精神並不違背,復經主管機關予以同意備查(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6月9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參見卷附之法人登記證書),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