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顏智龍 被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