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清華 、 陳朝棠 、 蔡季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萬8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