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蔡淑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景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