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閔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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