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001號
原告 林錫維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被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一
110年8月27日
鍾克信
EJ0000000
500萬元
6%
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