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0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001號

原告 林錫維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被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110年8月27日

鍾克信

EJ0000000

500萬元

6%

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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