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8號
原告 高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儷珊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薛如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8號
原告 高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儷珊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