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