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3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