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一七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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