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霖公設辯護人陳香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霖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彥霖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1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因本案已於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7月21日宣判。而被告自111年8月3日起,受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另案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