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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