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代理人 李彥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鳳 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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