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聲請人 張哲源
李經緯 關係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許清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行「之1號之房屋及其座落土地遺贈予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屏」之記載,應更正為「之1號之房屋及其座落土地贈與 許祥麟許祥明許瓊文許秀玲 4人各1/
4。另外,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巷○○號房屋及其座落土地贈與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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