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 紀天生 上列聲請人與 曾榮振 、 曾有生 、 曾喜球 、 曾清富 、 曾銘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577、577之2、577之3、577之4、577之5、577之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如上開欲聲請准予拍賣之土地之所有人非曾榮振、曾有生、曾喜球、曾清富、曾銘華,則請具狀追加為本件相對人,並表明其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