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參與親屬會議決議之所有成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