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關懷協會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之戶籍地址即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2段48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