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11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二)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告訴人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萬5千元(含強制險但不含後續醫療強制險之給付)達成和解,其給付方法為:當場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告訴。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__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