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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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之裁判費用為肆仟伍佰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