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 嚴濼瑄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黃楠傑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嚴濼瑄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