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因聲請調解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4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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