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宸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宸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宸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440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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