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原告 韓志誠
法定代理人 韓正一
被告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主事務所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