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致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2萬8,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5,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