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業經修正,並於109年7月15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10
9年8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對上開條文之見解,本件被告是否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尚有應調查之處,是本案恐有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第1項第7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廖素琪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