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唐瓊 方即 江唐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信貸1: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民國98年3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7年3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
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信貸2: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7年1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三、信貸3: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7年3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四、查債務人 唐瓊方 即江唐瓊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債權金額94504元,所佔比例16.2%)、信貸2(債權金額121997元,所佔比例
20.9%)、信貸3(債權金額366015元,所佔比例62.8%)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97年3月16日、民國97年1月11日、民國97年3月4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5%│││79025│唐瓊│月17日起│││││元│││││├──┼───┼─────┼──────┼──────┼───────┤│002│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02014│唐瓊│月12日起│││││元│││││├──┼───┼─────┼──────┼──────┼───────┤│003│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06063│唐瓊│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025│唐瓊│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014│唐瓊│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唐瓊方即江│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6063│唐瓊│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