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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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90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邱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世偉於民國92年4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8,759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87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8,75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0年3月2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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