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4號原告 陳玉琴 被告 蔡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丁梅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4號原告 陳玉琴 被告 蔡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