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 獲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林淑真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吳祚大林大經梁秀娟王麗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所提抗告狀未據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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