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 麥正彬 被告 石支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