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8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25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