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刀械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7年間起至95年12月1日止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刀械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2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