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99年執字第8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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