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4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於99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9年6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矯字第0999022206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2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