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