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林輝美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被告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加入綽號「中將」、「 鍾馗 」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該詐欺集團於105年3月28日冒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向原告詐稱原告之健保卡遭盜刷,須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財產公證,致原告陷於錯誤後,由被告向原告取得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盜領原告之存款新台幣(下同)490,000元,及詐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價值共904,226元之珠寶一批,致原告受有1,394,266元之財產損害,被告所共犯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33號受理後又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94,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對被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不爭執,但現在監沒有能力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4年間加入綽號「中將」、「鍾馗」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該詐欺集團於105年3月28日冒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向原告詐稱原告之健保卡遭盜刷,須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財產公證,致原告陷於錯誤後,由被告向原告取得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盜領原告之存款490,000元,並詐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價值共904,226元之珠寶一批,致原告受有1,394,266元之財產損害
(二)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案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33號受理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
四、本件爭點:原告主張被告成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民事上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數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有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及81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之要旨可參。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被告與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之間,因其等之各別行為均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所謂行為關連共同,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故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上開損害,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94,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份,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市價(新台幣)│├──┼────────────┼─────┼───────┤│1│ 金景福 元寶(1兩)│10錢│48,400元│├──┼────────────┼─────┼───────┤│2│純白金手鐲│1對│50,000元│├──┼────────────┼─────┼───────┤│3│金戒指(9分)│1只/0.9錢│4,233.6元│├──┼────────────┼─────┼───────┤│4│機械刻花金戒指│1只/1.2錢│5,644.8元│├──┼────────────┼─────┼───────┤│5│翡翠戒指│1只│48,000元│├──┼────────────┼─────┼───────┤│6│金項鍊帶流蘇墜子│1條/2錢│9,408元│├──┼────────────┼─────┼───────┤│7│金手鐲(1兩)│1對/10錢│47,040元│├──┼────────────┼─────┼───────┤│8│金項鍊帶壽字墜子│1條/6錢│28,224元│├──┼────────────┼─────┼───────┤│9│1克拉鑽戒│1個│200,000元│├──┼────────────┼─────┼───────┤│10│鑽石線戒│1只│21,000元│├──┼────────────┼─────┼───────┤│11│紀念金幣1盎司│1個/7.6錢│36,784元│├──┼────────────┼─────┼───────┤│12│小孩金手鍊│2對/8錢│37,632元│├──┼────────────┼─────┼───────┤│13│金條(5兩)│50錢│242,000元│├──┼────────────┼─────┼───────┤│14│長命貴金手鍊│6錢│28,224元│├──┼────────────┼─────┼───────┤│15│花長富貴鎖片帶金項鍊│1條/3.2錢│15,052.8元│├──┼────────────┼─────┼───────┤│16│翡翠鑲鑽墜子│1個│68,000元│├──┼────────────┼─────┼───────┤│17│金領帶夾│1個/1.1錢│5,174.4元│├──┼────────────┼─────┼───────┤│18│泰國目金項鍊帶羊墜子│1條/2錢│9,408元│├──┼────────────┼─────┼───────┤│19│玉戒片富貴鎖片││尋無參照物│├──┴────────────┼─────┼───────┤│合計││904,226元│├───────────────┴─────┴───────┤│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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