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5號聲請人 陳榮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不慎遺失,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7月8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同年7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振富海洋企業│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12萬8900元│101年6月25日│WG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陳吉雄 │漁港簡易型││││││││分行│││││├──┼──────┼─────┼──────┼────────┼───────┼──────┤│002│振富海洋企業│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8萬元│101年7月5日│WG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陳吉雄│漁港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