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債權人 黃秋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信吉 、 江炳南 、 江炳坤 、 江讚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向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費用新台幣38,990元,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後,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執行費用聲請支付命令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