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耀當
       吳祈均 (原名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03年成字第013550號收件」之
記載,應更正為「103年成地字第013550號收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裁定之更正亦準用,為同法第239條規定。
二、本院上揭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之原記載內容,顯然錯誤,
經查詢卷內謄本、登記資料等件為憑,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經原告聲請,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