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一富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
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次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
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
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
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高一富請求按被告與其他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分割其等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臺東縣○○鎮○○○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
訟之個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
人列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得謂之為無欠缺。本件原告
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高一富、林○○、高○○,而未
記載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林○○所遺留
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而未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記載
明確,難認符合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規定;原告復未
敘明究係代位被告高一富分割自何人繼承之遺產,亦未提出
繼承系統表、應繼分表等必要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究明原告
主張其代位對象即被告高一富之應繼分,亦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
四、本院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函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惟原告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郭岱毓
附表
一、提出臺東縣○○鎮○○○段○○○○號土地(含重測前手抄謄
本)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107年1月19日以10
7年成地字第001730號收件之繼承登記相關資料。
二、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其應繼
分比例。
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
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四、依前揭資料更正被告之真實姓名、真正住所並更正聲明;如
查得其他繼承人,亦應追加為被告,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
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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