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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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649號
原   告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
訴訟代理人  吳印浴
被   告  徐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9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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