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曾仁發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 律師
被   告  蕭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巷○○○弄
○○號、十五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巷
○○弄○○號、15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先前
久居國外,疏於管理,被告竟乘機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
周駿宏 ,以此方式間接占有系爭房屋。故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出租人係經由承租
人維持其對物之事實上管領之力,仍係現在占有人,民法第
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
還之,所稱占有不惟指直接占有,即間接占有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判決見解可資參照)。本件
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8日登記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
則於108年1月14日自居於出租人之地位,將系爭房屋出租
予周駿宏,租賃期間為108年2月14日起至111年2月14日
止,分別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租賃契約
書可參,均足認屬實。依上開說明,被告為系爭房屋之現在
間接占有人,但查無其占有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原告本於
所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
表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部分,僅生促使本院行
使上開職權之效果,無庸另行准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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