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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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坤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慧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6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