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二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廖繼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叁仟貳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零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