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