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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