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許佩娟 被告 林海山 上列被告林海山因強盜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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