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08號聲請人 趙玉梅 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2年8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0,88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2年8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2年8月14日函及同年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紫瑄